失蹤人債務支付法律釋義及相關規定
失蹤人在失蹤前或在失蹤期間均可能產生各種債務,如欠繳稅費、管理其財產必須支出的費用等。這些債務并不因為失蹤而消除或者推遲履行期間。因此,在失蹤人失蹤期間,其債務仍然得依法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全國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過)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31、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相關知識:債權糾紛起訴的流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
債權人可以寫一份起訴狀然后遞交到法院立案廳進行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會對債權人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
上述程序進行完之后,雙方只需等待開庭,然后參與審判即可。
5、宣布判決結果
有可能是當庭宣判,也可能是擇日宣判。
6、判決生效,執行
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本文為大家詳細介紹了這個問題,對于債權人來說也需要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失蹤人在債務支付上的法律規定。這在實際中也比較常見,很多人都遇到過類似的情況,現在都了解了吧。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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