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整債權債務的處理
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這里,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這里所說的企業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于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后者一般被認為屬于債務清償法的范疇。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于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從而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分配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擺脫經濟困境,獲得復興的機會。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應當看到,在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這兩個目標之間,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實現企業復興。正如美國學者安*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財務困境的商事企業的復興。這種企業在正常情況為債務人即公司、合伙、個人或者其他有資格依破產法申請救濟的實體所擁有。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決困境實體所面臨的三個方面的問題:
(1)為了使陷于困境的債務人在經濟上康復,應當采取何種財務決定和行動;
(2)為使這種復興對所有的當事人都不失公平,應當在債權人與股東之間達成何種權利的調整;
(3)如果企業復蘇無望,因而不能繼續營運,則債務人資產的清算應當如何進行,才能使之有條不紊并且使所有利害關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財產恢復。實質上,重整是通過法律機制實現財務解決以求造就穩定的、恢復活力的企業的過程。
企業重整機關
在法院裁定進行重整后,其原有機關(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的職權均應予停止。重整的機關有重整人、關系人會議和重整監督人。它們都是法定必備機關。
1、重整人
重整人是執行重整業務并執行公司業務、代表公司的機關。重整人原則上由董事擔任,但法院也可依職權選任。
2、關系人會議
關系人會議是關系人的意思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并表決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計劃。關系人會議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
3、重整監督人
重整監督人的任務是監督重整人執行任務,并主持關系人會議。重整監督人由法院依職權選任。
企業重整的程序
1、制定重整計劃重整人提出重整計劃建議,經關系人會議通過后成立,經法院認可后生效。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1)變更全部或部分股東或債權人的權利。例如,對于股東,可以減少其股份;對普通債權人,可以減少其債權額或延長清償期;對于擔保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擔保權。在變更權利時,應貫徹等差原則和平等原則。以股東、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為變更權利的前后順序人;在同一順序人之間,按同一比例減少同一性質的權利。
2)變動公司營業范圍、財產、管理機構、職工、章程等。
3)與其他公司合并或請求其他公司援助等。如果重整計劃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協定遭到關系人會議否決,或關系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法院不予認可,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2、重整人執行重整計劃重整計劃由重整人執行。如果重整計劃在執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對公司所負的債務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使得重整計劃事實上無從執行,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后的董事、監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后的董事、監事。
4、董事、監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并報請裁定重整后的董事、監事就任后,應即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并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經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結束,公司恢復正常狀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企業進行重整也是會對債權債務進行處理,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而且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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