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付期結束后,及時下發文件組織商業銀行將國債實物券交貨幣發行處,辦理入庫手續。
人民銀行國庫收到商業銀行兌付無記名國債本息款項借方憑證和上劃報告表后,應嚴格審查下列各項內容:
(1)國債實物券是否已入庫,已兌付國家債券上繳清單(以下簡稱“上繳清單”)與上劃報告表本金數是否一致;
(2)上劃報告表本息合計發生額與上劃借方憑證的金額是否相符;
(3)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國債經辦人員根據上繳清單、上劃報告表、借方憑證審核無誤后,制作轉賬憑證,交國庫核算科劃轉商業銀行,將所附的上劃報告表作附件,辦理轉賬。
(1)按各商業銀行和轄區內人民銀行記簿。
(2)根據貨幣金銀部門制作的入庫清單制作“已兌付國家債券”表外科目收入憑證,登記該表外科目分戶賬。
(1)賬務清理核對的內容:
(2)國債兌付年報表中實物券有關數據與“已兌付國家債券”表外科目有關分戶賬和登記簿的記載核對相符;
(3)國債兌付年報表中單位(或個人)收款單的有關數據應與“有價證券及收款單”表外科目付方累計數核對相符;
(4)“已兌付國家債券”表外科目余額與發行庫保管的無記名國債實span>
(5)賬務的調整。賬務清理核對中,如發現賬實不符,應進行賬務調整。如發生貸記業務,須向上級國庫部門報送相關文字說明。
(1)對已入庫的國家債券,經會計國庫處、貨幣發行處共同核對賬、款、券相符后,由國庫制作上繳清單一式四份,雙方共同蓋章后,一份作表外科目付出憑證的附件;一份憑以辦理出庫手續,同時銷記庫房保管登記簿;一份報送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國庫處;一份連同債券報送上一級人民銀行貨幣金銀部門。
(2)會計國庫處組織兌付銀行上交已兌付無記名國債后,貨幣發行處應及時清點、驗收,待全部賬、實核對相符后,會計國庫處應制作“申請銷毀××年兌付國家債券報告表”一式三份,由會計國庫處、貨幣發行處分別蓋章后,各留存一份,一份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國庫處。
(3)收到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國庫處簽署銷毀命令后,由武漢分行國庫處和貨幣金銀部門派員監銷辦理銷毀。
(4)已兌付國債銷毀工作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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