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債務人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由于債務人債權讓與并未改變債權的同一性,債權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隨同一并轉移。故債務人對于債權之讓與,雖不得拒絕。但不得因讓與而受不利益,從而不因讓與而失去其抗辯權。債務人仍保有“在讓與時對原債權人設定的一切抗辯”。各國民法典大多規定債務人于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對抗受讓人。如《德國民法典》第404條、《日本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99條第1款等規定。我國《合同法》也在第85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抗辯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焙茱@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為了保障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德國、意大利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都規定了債權人的變化不影響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以保證債務人不會因為權利的轉讓致使使應當行使的權利無法行使。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于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并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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