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二種方式。
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而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承擔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僅可向承擔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者請求法院對承擔人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并不擔保承擔人的履行。
債務人基于合同關系所享有的對于債權人的抗辯權移歸承擔人。(《合同法》第85條)債務承擔以債務移轉時的狀態移轉于承擔人,故承擔人可以承擔債務時已經存在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例如債務具有無效原因,承擔人可向債權人主張無效。但專屬于合同當事人的解除權和撤銷權,只能由原債務人行使,承擔人不得享有。另外,債務承擔為無因行為,因而承擔人不得以承擔債務時的原因事由對抗債權人。
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移歸承擔人負擔,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6條)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即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承擔人。但他人為原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有所不同。債務承擔未取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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