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不同:預售登記僅僅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是一種合同的登記備案,而預告登記對權利人主張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請求權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售登記保全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預告登記保全的是權利人的請求權。
2、申請主體不同:根據預告登記理論,其申請主體為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為不動產的現實物權人。而在預售登記實踐中,申請人大多為預售人,而同時其又是預告登記的義務人。
3、法律依據不同:目前仍有部分行政法規和規章強制預售房屋進行預售合同備案登記,體現出較強的行政性質。而預告登記體現為登記權利人依據私法行使權利的行為。
4、效力體現不同:預告登記具有保全權利的效力保全順位的效力與破產保護的效力等。而我國對預售登記僅有應當進行登記的規定,并沒有對登記效力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5、存續時間不同:預告登記由于一些特定事由的出現而消滅,不會永遠存續。而我國法律與行政法規、規章并未規定預售登記的消滅,致使預售登記存續時間非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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