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
由申請人提供線索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一些申請人在糾紛發生前就與債務人認識,甚至與債務人有過長期的民事交往與合作,他們或多或少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情況;另一些申請人雖然在發生糾紛前與債務人素不相識(如交通肇事等突發性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但糾紛發后,權利人也會留意債務人財產方面的情況,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人同執行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們深知如果能夠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信息,執行將變得簡單快捷,自己的權利就能夠早日實現,所以從申請人的角度說,他們最有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只要他們掌握了這方面的信息,總是樂意將這方面的情況提供給法院的。
由債權人提供線索,雖然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但不應由此得出應當由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狀況負舉證責任的結論,尤其是不能因為債權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的材料,法院就不受理債權人的執行申請,就把執行受挫的責任歸咎于債權人。
二、債務人申報財產
債務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財產狀況,他們不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財產和究竟有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且對處于自己占有下的財產,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別人的也一本清冊。因而讓債務人來向法院說明究竟有沒有財產、有哪些財產,不僅沒有任何困難而且也是一種最為經濟的發現財產的方法。當然,由于債務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財產一旦被發現就意味著不得不履行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他們自然是極不情愿向法院申報財產的,即使不得不去申報,也會盡量地瞞報。所以,必須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規則來約束債務人,使他們必須申報并且必須據實申報。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院依職權調查是指法院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在執行實務中,由于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財產線索,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對違反協助義務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
就采用的順序而言,法院調查應當位于申請人提供和債務人申報之后,因為如果通過申請人提供財產信息或者債務人申報獲得財產信息,執行法院已經獲知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沒有必要再去調查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調查又是一種補充性的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方式。法院調查與申請人提供和債務人申報呈反比關系,其他兩種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方式越有效,需要采用法院調查的比例就越少,相反如果不能通過其他兩種方式有效地獲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就越需要依賴法院的調查。
以上就是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債務人財產調查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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