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償還借款,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夠繼續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實際上是對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變更,因此,應當以貸款人同意為前提。
借款人申請展期的,應當在借款到期之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以便更改原有的資金計劃,對資金的使用重新進行安排。在借款人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貸款人如果要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還應當征得保證人的同意。因為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借款展期使原合同的履行期間延長,因此只有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才對展期后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貸款人如果為了減少借款的風險,要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就應當取得保證人的同意,否則,保證人對延期后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在商業銀行借款中,展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短期借款的展期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長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金融機構借款時,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確定展期后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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