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律規定連帶之債的目的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債,由于各個債務人僅就自己的份額向債權人負清償義務,如果其中一個債務人陷于無力清償時,其他債務人無清償的義務,這就意味著每一個債務人僅以自己的責任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一般擔保;而在連帶之債中,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負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因而所有債務人以其所有的財產作為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當其中一個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這樣對債權人非常有利。但是,對債務人而言,連帶之債加重了債務人之間的責任,因而除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時,不得適用連帶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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