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營一個小煤礦,本地某發電廠常年拖欠我煤款。我多次找發電廠要求還款,該廠負責人均以企業效益不好為由繼續拖欠煤款。我準備向法院起訴,訴前打算申請對電廠廠房、設備和其他財產進行保全。據了解,該電廠在外地有股權,但具體數額不詳。請問,在電廠效益不好且財產狀況不明的情況下,能否對其申請財產保全?
讀者: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人民法院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第10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你可以申請對電廠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但電廠可以繼續使用以進行正常生產經營。對于電廠外地的股權財產,如線索具體,法院可以依法查實、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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