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夫婦自愿為其子小吳承擔借款,向曹某出具借條,曹某與吳某夫婦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
該筆借款約定還款期限,但二人逾期未償還,曹某要求兩人立即償還,符合法律規定。吳某夫婦逾期未償還借款,顯屬違約,曹某要求承擔逾期還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上述借款系吳某夫婦共同簽名,二人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遂依法判決吳某夫婦歸還曹某16萬元及其相應利息,對吳某已付5000元,從本金16萬元計算所得利息中扣除。
所以《實用法律知識》提示的結論是:父母不對成年子女的行為擔責,除非自愿。但一旦作出正式書面承諾,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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