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案件在立案時和被判時,對方還是夫妻,但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對方以離婚轉移資產,躲避債務。我收到二審判決后去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時才發現,對方已離婚,資產已轉移。法院以對方不是一審的被告為由,稱沒有法律可依,無法執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何解釋和依據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表明,夫妻共同債務并不以另外一方知情為必然的條件。現在就要看您和對方債務的性質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當然,關于什么叫做“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可能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解,范圍也比較寬泛。
誠然,我們目前也不能排除對方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如果對方的離婚的行為在您訴訟啟動之后,那么存有這種惡意的可能性就更高。
至于實現方式,可能需要您再行訴訟,將對方曾經的配偶作為被告,主張您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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