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否可以向已成為妻子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可以。
【案情】
王某和李某經常有生意來往,王某在2006年資金周轉困難的時候,向李某借款20萬元。后因王某和李某感情日益濃厚,兩人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登記結婚。后因雙方都成了夫妻,李某也未向王某提出還款一事。2009年12月份,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李某考慮到自己的經濟能力不如王某,自己應存一筆私房錢養老,所以要求王某歸還20萬元借款。王某認為自己還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并沒有提出離婚,所以在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不能要求自己歸還欠款。
【分歧】
債權人能否向已成為妻子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如果李某僅提出要求歸還欠款,而不要求離婚,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雖然李某和王某是夫妻,但是王某的借款是在結婚之前,屬于李某的個人財產,李某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夫妻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王某和李某夫妻雙方都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他們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聯合體,但是“夫妻”這個聯合體只是在特定情況和條件下對外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因此他們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所以,雖然王某和李某結了婚,王某依然應當償還李某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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