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不是經過各方同意,債權人是無法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清償債款的,但如果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債權人完全可以通過向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主張,以實現清收債款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可見,張先生可以先起訴債務人李某,并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債務人李某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張先生可以通過申請執行的程序,將李某的債務人追加為被執行人,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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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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