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在起訴時能否將其配偶列為共同被告?
律師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條、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所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財產清償
41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
18條、婚姻法19條所稱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負有舉證義務。
綜上所述,問題所描述的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債權債務糾紛,應當將夫妻的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
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實,確認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如果屬于共同債務,該筆借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條上簽字,另一方仍有償還的義務。這有利于提高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保障債權人的債權。
如果經審理查明,該筆借貸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債務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負有法定的償還義務。對于被起訴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無任何影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院拒絕開轉院證明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2020-11-09起訴醫院的流程是什么
2021-03-21支票背書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2021-01-05社會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是多少
2020-11-11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0-11-13申請撤銷強制執行后多久解凍
2021-02-06先予執行能拍賣嗎
2021-01-09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標準是什么
2021-01-19交通肇事喪葬費賠償標準
2021-02-12想離婚怎么進行外遇取證
2021-01-16房地產開發公司類型有哪些,房地產開發費用包括哪些
2021-02-20保險公司中罰則情況有哪些
2021-02-20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過期后貨物被盜能否獲得賠償
2021-03-10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及承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020-12-10企業財產險怎么計算賠償金額
2021-01-22保險公司的訴訟主體是什么
2021-03-17保險期限內不予以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2020-12-15貨物掉落砸傷交強險拒賠合理嗎
2020-12-12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什么起停止支付
2021-03-12保險理財:如何選擇投資型保險?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