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怎么辦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會隨著當事人的起訴而中斷,其重新開始的時間從整個訴訟程序結束時起算,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會立案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后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有了判決書后,債權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會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無限的延伸,在這個過程中,只要債務人一出現,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啟動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其權益將會得到保障,而不會因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法律保護。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都要借助起訴的方式來延伸訴訟時效期間的,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因為雖然每個欠條的內容都不一樣,但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確注明還款時間;另一類則是對還款時間沒有任何約定的。對于第一類,其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時間屆滿時計算,且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因此這類應適用前面提到的人為延伸訴訟時效的方法。對于第二類,《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從欠條上簽字日期起的20年內,在這20年內,債權人只要找到債務人,就可以憑借欠條要求他還款。
也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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