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由于經營規模擴大,需吸收新股東投資。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新股東要求食品公司須對公司以前的債務進行登記。2006年8月12日起,大眾食品公司遂在當地縣級電視臺連續一個星期播放了一份聲明。聲明內容為:“聲明凡本公司債權人請于15日內到公司原辦公地址重新登記確認債權,逾期未前來登記確認的,以后概與公司無關。聲明人: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應商呂某找到大眾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給付2004年10月20日結欠的原料款計人民幣3.5萬元。食品公司以已在電視臺發出聲明,呂某未登記確認債權為由拒絕給付。因討債未果,9月13日,呂某將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呂某與被告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結欠原告貨款后應當及時給付,被告以已發出聲明,原告未重新登記確認債權為由拒絕給付,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不對的,遂判決被告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個月內償付原告呂某3.5萬元貨款及其利息。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聲明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債權債務消滅的規定。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顯然,本案呂某與食品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存在以上(一)至(六)項有關債務消滅的法定事由,他們之間也無債務免除的約定。因此,呂某的債權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電視聲明而消滅。
其次,呂某的債權未約定付款期限,呂某有權隨時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給付貨款。合同法第159條、第161條分別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予以確認。合同法第62條同時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本案中,呂某與食品公司之間并未就該3.5萬元貨款約定過付款期限,也未就此達成過補充協議,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因此,呂某有權隨時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給付貨款。
最后,允許債務人自行免除債務,也是違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識。要是允許債務人自行免除債務,世界上就不會有任何債務,當然也就不會存在任何債權人。
作者:興國法院雷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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