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會、王紹順
被告:吳忠
第三人:陳昌
2005年6月至9月間,被告吳忠先后為李進借款和擔保借款共計人民幣31000元,2006年9月20日原告以李進、吳忠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民事判決,該判決主文為:“一、由被告李進歸還原告王紹順借款人民幣15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由被告吳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由被告吳忠歸還原告王會借款共計人民幣16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在訴訟期間,被告吳忠未履行其還款義務,反而于2006年10月12日與其朋友陳昌簽訂了贈與協議,約定將其名下兩間店面無償贈與陳昌,并于2006年10月23日在房產登記機構辦理了變更登記。法院法律文書生效后,兩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并提供上述房產為執行財產。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陳昌提出執行異議。2007年3月31日兩原告訴稱,被告吳忠、第三人陳昌之間贈與行為完全置法律于不顧,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請求撤銷被告吳忠鸞與其子第三人吳陳昌2006年9月20日簽訂的贈與協議,以保障原告債權得以執行。被告及第三人稱,轉讓該房地產是事實,但被告及第三人并不是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因所轉讓的店面是共有財產,轉讓與否并不影響被告吳忠對民事判決的履行,故請求法院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經審理后認為:1、本案被告吳忠系本院已生效判決中的債務人,應對原告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在原告起訴追償欠款過程中,將其名下房產贈與陳昌,其主觀惡意明顯,逃避債務明確;2、被告及第三人的贈與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害,使債權難以實現;3、被告及第三人的贈與行為雖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因被告的贈與行為主觀上逃避債務規避法律,故該行為應認定為無效;4、被告及第三人認為轉讓的房屋是共有財產,轉讓與否并不影響被告吳忠對民事判決的履行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判決撤銷被告吳忠將房屋贈與第三人陳昌的行為。
[評析]
所謂撤銷權(也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務,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
一、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①須有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法律行為,可以是買賣、借款等合同,也可以是贈與、免除等單方、無償合同行為;②債務人的行為以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及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③債務人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本案中,兩原告與被告吳忠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法院民事判決,而被告吳忠未積極履行歸還借款義務,并且在被起訴追償欠款過程中,將其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第三人陳昌,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致債權人申請法院對民事判決書強制執行時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正是債務人的無償贈予行為,致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指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即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處分財產或權利,即可推其具有惡意。就本案而言,被告吳忠負有債務,且與其朋友第三人陳昌簽訂贈與協議,惡意轉移可供執行的財產,足見債務人吳忠具有惡意贈與財產的主觀故意。
撤銷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債務人主觀惡意,客觀上實施了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法律行為,被告吳忠與第三人陳昌之間的贈與行為雖進行了產權登記過戶,并獲得房產管理部門的確認,發了產權證書,但因被告吳忠的主觀惡意,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債權人兩原告的合法權益。本院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的規定,依法撤銷了被告吳忠將房屋贈與第三人陳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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