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段規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注冊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將旅游景區名稱申請注冊于“旅游服務”項目上。
2、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注冊于該商品上。
3、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申請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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