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企業名稱)與商標的區別
商號是一個企業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擁有的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以區別不同企業的名稱,它有很強的地域性。而商標是企業用來區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它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后在全國范圍內受到保護。在實際中有很多企業和個人將商號與商標混淆,認為兩者是一樣的,其實無論從哪個方面比較它們都有很大的區別。首先,從管理機構來說,商號是由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這就造成一旦離開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轄區域就有可能出現與自己相同的商號,而商標的注冊是由國家商標局負責的,全國只有一個,因而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可能性很小;其次,從保護力度來說,商號(企業名稱)受當地的《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調整和保護,保護的力度受地域限制很大,而商標則由《商標法》調整和保護,其保護范圍覆蓋全國,并且從法律適用本身來說就高于商號的保護;第三,一般情況下二者發生糾紛時首先保護商標權。基于以上原因很多企業在進行商號(企業名稱)核準登記的同時也將自己的商號注冊成商標,取得較為完善的保護。
申請商標注冊
(一)申請注冊商標的條件
《商標法》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品生產或經營活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和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單位、個,均可申請商標注冊。
(二)商標設計要求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商標不得與各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相似;不得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與"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不得帶有民族歧視性;不得有夸大宣傳和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縣以上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注冊的地名商標仍有效。)
(三)申請商標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1)填寫代理人委托書和商標注冊申請書各一式二份;
(2)附交15張清晰的商標圖樣(長、寬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若指定顏色的還應另交黑白墨稿2張;
(3)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4)如果商品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則需附商品說明書;
(5)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附送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藥品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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