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免除加處罰款
行政強制法加處罰款免除的條件是《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同意當事人分期或延期繳納罰款;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后果,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繳清罰款的,可視為采取了補救措施,行政機關可以與行政管理相對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減免當事人的加處罰款。這既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緩解社會矛盾,亦符合《行政強制法》確立的執行和解制度的立法本意。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加處罰款這種情況可以進行免除,但是應該達到相應的條件,比如說自己應當是采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然后和行政機關的人員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減免當事人的加處罰款,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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