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由哪些標志組成
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織,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根據這個規定,商標可以用文字、圖形、字母、數、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用這些東西任意組合構成,實踐中商標有以下基本組成形式:
(1)?單獨由文字構成。
(2)?也可以單獨由字母構成。
(3)?單獨由數字組成的商標。
(4)?單獨由圖形構成的商標。
(5)?組合商標可以是文字、數字、字母和圖形任意兩個或兩上以上的元素組合而,比較多見的是文字和圖形的組合,。
(6)?用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來注冊商標,也就是立體商標,這是商標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標構成元素,新的《商標法》將商標保護客體從平面商標擴大到了立體商標和色彩組合商標。
二、私自更改商標如何處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其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即屬于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
對注冊商標作局部或較輕微的改動(如改變商標文字部分的字體,或在不改變圖回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某些變動或增減等)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述的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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