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標權的注冊在先原則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注冊商標在先原則是指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權取得的方式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其商標依法申請并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即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的取得即商標權法律關系產生。作為無形財產權和有形財產權一樣,其取得方式依其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原始取得和傳來(又稱繼受)取得。這兩種取得方式的主要區別在于商標權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及其意志為依據。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稱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具備了法定條件并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直接取得的商標權。這種權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標所有人商標極及其意志為依據而產生的。
(二)傳來取得
傳來取得,又稱繼受得,即商標權的取得不是最初產生的,而是以原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及其意志為依據,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現商標權的轉移。傳來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轉讓合同,由受讓人向出讓人有償或無償地取得商標權;第二種方式是根據繼承程程序,由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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