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不知為侵權商標
一是造成損害后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后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是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是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四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五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侵權的認定;
對“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兩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相類似;二是兩個商標的標識的主體部分是否相近似。具體認定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并采用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多以商標的音、形、義三個要素考察。即讀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直觀上的誤認;意思是否相同等來判斷。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
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系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方式、對象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特定聯系的服務。我國對此采用《尼斯協定》并同時考慮商品或服務的用途、用戶、功能、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綜合判斷。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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