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如果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一條件的限制。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關于不能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本文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在實際進行商標注冊的時候,一定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注冊,才能更好的完成商標注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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