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組織定義
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1、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建立非法組織;
2、神化首要分子;
3、制造、散布迷信邪說;
4、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5、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
一、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
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活動的邪教組織,經公安部核準后,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認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邪教組織,由公安部認定。
二、公安機關對具有邪教活動嫌疑的組織,應當及時認真進行調查,查明基本情況,收集必要的證據,認為符合邪教組織特征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后,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調查核實,應當根據該組織活動的不同情況,提出請公安部核準或者認定的意見后,報告公安部。
公安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提出的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后,分別予以核準或者認定。
三、對邪教組織的取締工作由該邪教組織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四、邪教組織的資產以及用于邪教活動的物品、工具,依法予以追繳、沒收;對專門用于邪教活動的房屋,依法子以查封、沒收。
五、對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在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意見。
六、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對于在邪教活動中起組織、聯絡作用的骨干,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具結悔過。對于受蒙騙、脅迫參加邪教活動的一般人員,不作為邪教組織成員對待和處理,不進行登記。
七、在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懲治邪教活動的工作中,應當堅持團結、教育絕大多數受蒙騙的一般人員,使他們充分認識邪教組織的危害,自覺反對、擺脫、抵制邪教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增強法制觀念,遵守國家法律。
邪教可以說是當代社會的毒瘤,蒙騙了許多人民群眾,對他們個人和家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也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了破壞。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是想從根本上鏟除邪教;對于我們公民來說,也應該提高警惕,拒絕邪教,遠離邪教。如果您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歡迎向律霸網專業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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