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權利用盡原則時,應當注意如下兩點:
1.權利用盡是相對于每一件投放市場的商品而言的。所謂“權利用盡”,是指商標注冊人對經其同意而售出的每一件商品的處置不再擁有控制權,無論其購買者隨后以何種方式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商標注冊人都無權干預,而不是指該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從此就終結了。商標專用權在其整個注冊商標有效期內都是有效的。
2.產生“權利用盡”的前提條件是商標的使用獲得了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如果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他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而投放市場的,則不存在權利用盡。如果被許可人超過許可合同的范圍使用,超過范圍部分的商品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
3.權利用盡原則不適用于“反向假冒”行為。也就是說,不能以權利甩盡原則否定反向假冒為侵權行為。在我國出現第一件反向假冒案例的時候,一些專家依據權利用盡原則主張反向假冒行為不構成侵權,但后來立法者最終選擇了相反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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