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的公證書要判刑嗎
依據《刑法》的規定,做假的公證文書情節嚴重的,可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證書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采證。
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具體說,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大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按照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處可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持該債權文書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過審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也可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負擔,并有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公證機構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這就是公證機構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公證機構必須依法設立。只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的公證機構才能行使公證職能。
2、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制度是一種體現國家對經濟和民商事活動中特定領域實行干預的法律機制,公證收費標準由國家制定,不采取市場供需關系決定公證收費的方式。
3、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公證職能是法律賦予的,具有唯一性,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出具的文書均不屬公證文書,也不具有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公證機構行使職能具有獨立性,只忠實于事實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4、公證機構要對執業過錯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對執業過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公證法》對公證機構的一種硬性要求,體現以公信力作為執業基礎的公證機構對公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權益的重視和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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