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的形式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相關知識:資格審查的一般程序
1、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2、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的因素主要有:投標資格申請人名稱、申請函簽字蓋章、申請文件格式、聯合體申請人等內容。
3、詳細審查:
以下內容,按照招標類別和要求分別選擇: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企業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
3)企業生產許可(貨物)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或“3C”認證(貨物);
4)質量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書(非強制);
5)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書(非強制);
6)財務狀況;財務指標和資信
7)類似項目業績經驗;
8)信譽;履約信譽記錄
9)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資格(工程施工);
10)聯合體申請人的資格和協議(可能);
11)其他。
4、澄清
資格審查委員會要求申請人澄清,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澄清采用書面形式,范圍僅限于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限于細節和完整性,不得改變申請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根據《標準文件》,要求澄清可以多個輪次。
5、評審
1)合格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標準評審。
2)有限數量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標準、方法和數量評審和排序。
6、審查報告
資格審查委員會完成評審后,通過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向招標人提交資格評審報告。
7、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
招標人審查資格評審報告,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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