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形式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又稱“不審查制度”或者“登記制度”。指只對專利申請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審查專利申請的實質內容即發明的專利性的制度。這是一種古老的審查制度。在專利制度初期,發明是個別現象,申請專利和授予專利證書的量不大,專利主管機關缺乏系統的資料,不具備在授予專利證書前確定一項發明的專利性的能力。所以,各國都采用這種制度。
這種制度的手續簡便,申請人只需向專利主管機關遞交一份申請書,繳納專利費即可。專利主管機關只審查專利申請案的手續是否完備、文件是否齊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專利申請即可被批準,專利權即可被授予。這種制度的優點是:申請案審批迅速、及時、費用少,由于公布早,科技情報得以及時傳播。缺點是:由于未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專利質量低,保護范圍不明確,第三人難以確定其權利的有效性,在專利權人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易敗訴。登記國也不了解申請案的技術價值,難于學習、借鑒。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采用形式審查制度。
專利形式審查內容
依《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形式審查的內容有:
(1)申請人的申請文件是否完備,撰寫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
(2)申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種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申請人是外國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3)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4)申請人是否繳納了申請費等。
依《專利法》之規定,專利行政機關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申請文件的撰寫是否符合要求;
(2)對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請人的資格是否合法,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4)實用新型或外觀設汁是否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屬于不給予專利保護的發明創;
(5)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6)有無重復授權的可能;
(7)是否為兩個相同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后申請人等。
專利在進行形式審查之后,才會進行公開。專利形式審查制度是專利申請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審查專利申請的實質內容即發明的專利性的制度,而且各國都采用這種制度。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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