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線梭形圖形中有一倒寫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再下是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寫“DANGONG”。但是工具廠在其生產的工具產品的外包裝和合格證上實際使用的“丹工”商標中沒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寫“DANGONG”,與其注冊的“丹工”商標相對照,有著明顯的區別,屬于變造商標。
二審法院認為該改變的商標不屬于注冊商標,依法不享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受商標法保護。量具公司假冒的“丹工”商標雖然與工具廠實際使用的商標相同,但那是工具廠自行變造后的商標,自行變造的商標并沒有取得注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量具公司并不構成侵權。
實際使用的商標與獲得注冊的商標并一致,屬于變造商標,自行變造注冊商標還將面臨另一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使用的注冊商標以注冊證核準的為準,核準的商標有多少個元素,使用時也必須是這些元素,核準的是什么字體,使用也必須使用這種字體,總之使用的注冊商標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一樣,否則屬于自行變造注冊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這是自行變造商標面臨的不利后果。在實踐中,很多公司對商標的使用比較隨意,并不按實際注冊的商標使用,變造的結果向工具廠的商標一樣被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另一個更為可怕的結果是該注冊商標可能被商標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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