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新規定
一、什么是賭博罪
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不構成犯罪。當然,以營利為目的,并不要求行為人一定要實際上贏利賺錢,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并且實施了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即使事實上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構成犯罪。
二、新刑法賭博罪量刑標準
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法律規定:
1、《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怎樣區分賭博罪和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對于親屬或者朋友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其次是區分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對于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威脅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經預謀而搶劫賭場的則按照搶劫罪處理。
是否構成賭博罪,要看參與的人數和相關的賭資的多少。還要看主觀表現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至少三人聚眾賭博并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會構成此罪,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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