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個問題,我庭與我院立案庭的領導進行了研究,達成如下處理意見:在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中,原告為外國當事人的,如來不及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提交經公證、認證的起訴手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訴時先提交未經公證、認證的起訴手續(要求為原件),以免超過起訴期限。同時盡快辦理起訴手續的公證、認證程序,辦理后及時提交給我院。
這里所稱的起訴手續為起訴書、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法定文件(類似我國的《企業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就行政訴訟所涉及的商標存在其它民事爭議的,由我庭負責審理;不存在民事爭議的,由我院行政庭負責審理。因此,在此類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如就訴訟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所針對的商標另存在其它民事訴訟,或在工商部門有其它侵權投訴,請在起訴時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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