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先生商標侵權行為成立,并判其停止侵權及賠償老誠一公司及其股東損失共計2萬余元。
2007年5月28日,老誠一公司受讓取得“老誠一”文字商標,用于經營羊蝎子火鍋。2008年12月10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先生在張先生的“老城一鍋”羊蝎子火鍋店以消費者身份進行消費,當場取得帶包裝的餐筷一套、訂餐卡一張及蓋有印鑒的發票一張。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公證,證實餐筷外包裝、訂餐卡及店面招牌均使用“老城一鍋”及“羊骨”商標。因此,老誠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張先生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6046元。與此同時,老誠一公司的兩名股東作為“羊骨圖形”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也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張先生訴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5.5萬元。
針對老誠一公司及其股東的起訴,張先生辯稱其使用“老城一鍋”商標的行為系他人合法授權,且“老城一鍋”與“老誠一”注冊商標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使用“羊骨”圖形并非是作為商標使用,他也并不知曉屬于行業內幾乎通用的描述產品特點的“羊骨”圖形已為他人享有專用權,且他得知后撤換了含有“羊骨”圖形的招牌。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其經營的羊蝎子火鍋店的餐筷外包裝、訂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使用與“老誠一”商標字形、讀音近似的“老城一鍋”商標,易造成消費者誤認;“老城一鍋”商標至今尚未獲得國家商標局的核準注冊,張先生所稱有合法授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其行為侵犯老誠一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侵權的責任,賠償數額由本院綜合考慮各因素依法確定為9000元;對于老誠一公司主張的合理支出,除律師費無充分證據證明外,其余1046元法院均予以支持。
在老誠一公司股東訴張先生侵犯“羊骨圖形”商標案中,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店面招牌、餐筷外包裝、訂餐卡上使用“羊骨”圖形,實際上已經實現了商標的主要功能;而張先生就“羊骨”圖形系羊蝎子火鍋行業通用圖形的辯稱意見,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亦不予采信,并據此判決張先生立即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糾紛處理步驟有哪些
2020-12-21大一新生體測身亡,學生身亡學校是否有責任
2021-03-05公司給付的經濟補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2020-12-07兒子不孝順父母怎么辦
2020-12-31被執行的房產是否可以保全
2020-12-18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罪剝奪政治權利嗎
2021-01-30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界定
2021-02-28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1-01-01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是不是沒有資格繼承遺產
2021-02-14贍養糾紛民事起訴書
2020-12-18兒媳贈與公婆房產怎么繳稅
2021-03-15人在外地怎么賣房
2021-01-31試用期、服務期是如何確定的
2021-02-03試用辭退給補償嗎
2020-12-15哪些情況壽險保險人可以免責
2020-12-03人身意外險的內容
2020-12-17人身意外傷害的內容有哪些
2021-01-10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如何進行舉證呢
2021-03-08人身保險的法律特點是怎么樣的
2020-12-10保險合同約定不明 超規用藥全額理賠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