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確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
正確界定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是認定商標“知曉程度”的前提,也是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相關公眾”范圍界定的過于狹窄和過于寬泛都不利于準確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也會直接損害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我國《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如何確定“相關公眾”的范圍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關于馳名規定的聯合建議》規定,該部分公眾(即相關公眾)應當包括,但不局限于:(1)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和(或)服務的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員;(2)經營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和(或)服務的商業界。就地域范圍而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指南》指出,TRIPS成員要考慮有關部門的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包括在有關成員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達到的知曉程度。《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第2款指出:“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有關“相關公眾”的界定已達到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判定商標是否馳名的主體范圍應以相關公眾為標準,相關公眾在商標的近似性和顯著性多人大過程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因此,在我國《商標法》未對“相關公眾”作出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執行法釋【2002】32號第8條的規定,把“相關公眾”控制在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或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2、關于“知曉程度”的正確把握
《商標法》第十四條將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作為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首要因素,因此“知曉程度”是確定商標是否馳名的關鍵因素。我國《商標法》沒有具體規定確定商標知曉程度的標準,但是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該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及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上述因素均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商標的馳名程度。因此,應該對《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五種考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從總體上把握確定相關公眾“知曉程度”的標準。
司法實踐中,對《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明確的因素,可以參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商標在相關公眾中馳名程度是認定某一商標是否馳名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某一商標是否馳名往往具有一定難度。
至于具體操作中,“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程度可通過消費者調查或民意測驗確定,也可以通過對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程度及地域等因素的考察來證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馳名商標案件,就采用了對消費者進行調查的方法來作為判定是否馳名的證據之一。青島中院的這一做法得到了司法實務屆的廣泛好評。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綜合考量時,五個認定因素中,第一個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其余四個都是證明“知曉程度”的相關因素。但是,認定馳名商標時并不需要五個因素都同時具備,只要其中的幾個能證明“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就可以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有力依據。上述《規定》根據《商標法》第14條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容做了更具體的表述,有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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