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備案制度的通知》。通知規定: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認定了一定數量的馳名商標。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情況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設立備案制度。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發前,已經生效的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兩個月內,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將一、二審法律文書連同認定馳名商標案件的統計表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備案;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各高級人民法院對于轄區內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涉及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在文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將一、二審法律文書及統計表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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