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會判刑嗎
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萬元最高判7年。
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最高將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1日公布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司法解釋明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這個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定,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13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指出,所謂“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而“使用”則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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