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故意是指什么
所謂“事后故意”,是指行為人完成了某一合法或非法行為并發生結果后,開始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圖。事后故意,“事前故意”的對稱。是指行為人犯罪意圖產生在犯罪事實狀態的發展過程中的情形。事后故意并不意味著整個事實結束后才產生犯罪故意,而是在行為人實施第一個行為以后產生的犯罪故意。
事后故意的主要特征是:(1)行為人實施了數個行為。(2)行為人實施第一個行為時并無犯罪意圖,而是在第一個行為導致危害結果之后,才產生犯罪故意。一些刑法學者認為,事后故意的提法并不確切。因為行為人后來產生的犯罪故意,只適用于后一行為,是普通的突發故意,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至于前一行為,應單獨處理,有過失的可定過失犯罪,無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而不能定為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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