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標是發揮商標標志作用的根本所在。任何人均希望通過自己有顯著性的商標標志,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商品區別開來,希望帶有自己商標的商品能夠盡可能占有最大限度的市場份額。因此,采取多樣方式使用商標,是挖掘潛在商品市場、吸引消費者和實現商品價值的最終目的。我國律對商標的使用行為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其中,新商標法及其條例,是將原法律對三年不使用商標的使用規定,擴大到了對所有商標的使用。因此,我國商標法律關于商標的使用問題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既有商標與商品結合緊密的物質意義上的使用,又有產品向商品轉化以及將商品推向市場過程中的意識思維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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