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該商標商品在-國的銷售及銷售區域;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5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同行業中的排名;
3,該商標擴大廣告發布及費用投入情況;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及消費者滿意度;
5,帶有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被提供的渠道;
6,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情況等6項,這樣的規定可以反映出馳名商標的全部特性。“相關公眾”是指與該商標商品有關的特定領域的公眾;馳名商標是有地域性的“享有信譽”的區域必須在一國國內,其他締約國則可通過廣告宣傳等手段可以知曉,不必事實上在另一國使用。“使用5年”中的5年是衡量長期的一個中間數,5年能為公眾所熟知對于一個馳名商標是應該能作到的,低于5年則不能準確的衡量,高于5年不利于保護的及時性。“商標”包括注冊與未注冊商標,則可以更全面地進行保護。這樣的規定較全面也符合國際發展的趨勢。
(二)確定統一的認定方式由于確立了統一的標準,認定權歸于何國都是一樣的,基于主權原則,還是應將認定權歸于注冊國或使用國,那么在一個國家認定下,可采取“商標主管機關事先認定為主,法院事后認定為輔”的原則,在專門設立的馳名商標管理機關對各種馳名商標注冊撤銷申請進行管理,而這樣做必然會避免疏漏,對于某個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程度,商標局卻無認定,一旦發生糾紛可由法院以事后認定彌補不足,同時法院對于商標認定異議行政異議案件進行事后認定,這種方式不會出現行政事前認定的漏洞,又可避免事后認定造成的注冊混亂局面,排除單一的法院認定中法院為了經濟利益,盲目認定馳名商標,導致馳名商標認定的混亂現象。
(三)確定保護范圍建議應采用“有條件的絕對保護主義”即只有當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用于“不相類似”商品上足以造成混淆或沖淡效果時,才予以保護,否則不在被拒絕注冊之列。其主要理論依據是:1,“混淆性使用說”。商標專用權只是用以排除他人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據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并不能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以擴大保護。
(四)完善爭端解決機制鑒于現行爭端解決機制存在的不足,在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中建立一個專門的馳名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下設專門的管理機構進行有效保護。在專門的馳名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中加入保護發展中國家的規定,譬如,根據各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確定過渡期的起算日,適當延長保護期限給予發展中國家充分的準備時間;并可減輕過渡期間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技術貿易收紛十所承擔的義務,使保護機制趨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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