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與罰金沒有必然關系,滿足罰金條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判處罰金
罰金執行機關是誰
1、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了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于法無據。這里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沖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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