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行使范圍有哪些
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于注冊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加有別于注冊商標,應當允許并鼓勵此種改變。使用人“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在先使用權的移轉
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是對在先使用商標和注冊商標既存狀態的一種維護,如果允許在先使用權人授權或者單獨轉讓其使用權則會破壞此種既存狀態,也會改變先使用權人和商標注冊人之間的競爭關系,不適當地影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
例如,在先使用權的許可可能會影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使用人“不得將該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種觀點,即原則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將其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為自然人因死亡而發生業務承繼關系時,業務承繼人有權繼續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標。自本質而言,承繼人取得的是被承繼人的業務,并非單獨的在先使用權。
關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地域限制
使用人“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在商標法修訂過程中,也曾設有商標在先使用權條款并規定有地域限制。本文認為,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對抗商標注冊人的侵權請求。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人繼續使用其商標以加上適當標示為條件,從而與注冊商標形成區分,避免消費者的混淆。只要滿足這一區分要求,就不會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因此,不宜限定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其商標的地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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