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但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
(三)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等。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四)客觀方面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
2、行為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并不是故意,而是因過失冒用了注冊商標;或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但并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因此一定要準確把握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因為假冒他人商標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處罰是不同的,一旦錯誤認定會對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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