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申請侵犯專利權的訴前禁令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2.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3.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法院作出訴前禁令裁定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范圍。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當事人提供擔保、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人民法院確定擔保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其他因素。
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人民法院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內,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后再及時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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