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類有哪些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法人分類
法人種類分為三種
第一,以行為能力為界分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與限制行為能力法人,傳統的法人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非法人團體和中國特有的“兩戶”為限制行為能力法人。
第二,從責任范圍看,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是有限責任,而限制行為能力法人是無限責任。
第三,完全行為能力法人分營利與非營利法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法人也有營利與非營利之分,非法人團體屬于非營利,而“兩戶”屬于營利。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合法,其設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
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人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可見,企業名稱不是可隨便確定而使用的。作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與其活動范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而無須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有的則應根據活動性質命名,并依法進行登記,如社會團體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總之,每一個法人都應有自己的名稱。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依法由法人組織機構來完成,每一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依法應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三部機構有機的構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機構,就不能夠成為法人。法人應有自己的場所。作為法人的場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賃他人的。法人的場所可以是一個,也可以使多個。《民法通則》規定自己的場所是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國家主管機關監督。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人的一些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法人不是個人,是一個社會組織,是一個集體;它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大家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法律網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進行法律知識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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