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定,犯罪故意可以區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由于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內容有相應的法律根據,因而可以稱為犯罪故意的法定類型。二者區分的根據主要在于兩者的意志因素不同。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意義在于:一是,有助于認識故意犯罪主觀要件的復雜情況,進而準確把握犯罪故意的完整內涵和外延;二是,有助于司法實踐準確定罪,即在把握兩種不同犯罪故意的要素構成的基礎上,對于不同的故意犯罪的成立條件予以準確把握;三是,有助于準確量刑。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應重于間接故意犯罪,因為前者中行為人的主觀惡念更加強烈一些。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為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存在明知,意志因素為希望的心理態度,即積極追求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
從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程度區分,可以把直接故意進一步區分為兩種形式:(1)“必然發生+希望發生”型,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2)“可能發生+希望發生”型,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間接故意
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形式可以概括為“可能發生+放任發生”。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具體表現為:(1)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為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行為人認識到行為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具有可能性,而非必然性。(2)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為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具有放任的心理態度。“放任”,即聽之任之,不積極追求,也不排斥。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的間接故意一般表現為三種情況:
(1)行為人為追求一個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2)行為人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3)行為人在突發性犯罪的情況下,不計后果,放任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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