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罪量刑是怎樣的?我鄰居一家遭入室搶劫了,當時我在做飯,突然聽有人大喊救命,于是撥打110,講犯罪分子抓獲,現在作案人員已經落入法網,請問入室搶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審判實踐中,對于搶劫犯罪的處刑,通常有兩種量刑方法。一種方法是,首先排除一切法定和酌定情節,對一般既遂狀態的搶劫犯罪,以法定起點刑為量刑基準,即以3年有期徒刑為第一檔量刑基準,10年有期徒刑為第二檔量刑基準,在此基礎上,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加重情節,先升高一個或者若干個刑格,然后,再根據其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減輕情節,逐一降低刑格后確定最終刑罰。比如,對一般搶劫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從3年起算,以2年為一個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為一個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如是累犯,升高至5年;具有毆打1名被害人并致輕微傷情節的,刑期升至6年;搶劫作案2起的,刑期升高至7年;數額超過1500元的,升高至8年(這里之所以以1500元為酌定從重情節的標準,是以1萬元作為搶劫數額巨大的起點,其對應起點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將1萬元作七等分約為1429元。因此,可以考慮將搶劫數額每超過1500元作為一個酌定從重情節);具有自首情節的,予以從輕處罰,降至6年。這樣,對于一個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作案2起,其中致1人輕微傷,搶劫數額達到1500元以上不滿3000元,案發后自首的累犯,最終可以判處有期徒刑6年。對于同樣情節的搶劫犯罪,如果以中間刑為量刑基準,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為刑期起算點,其具有一個法定從重量刑要素,3個酌定從重要素和一個法定從輕要素,將從重和從輕量刑要素相抵減,以2年為一個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為一個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二者相減后,應當判處9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這與審判實例相比,顯然量刑偏高。
第二種量刑方法,就是排除其他情節,首先根據作案次數確定基準刑。即搶劫一起的,量刑基準確定在有期徒刑4年,作案二起的,量刑基準確定在有期徒刑6年,每一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為1年,如有自首、立功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從輕的幅度可以設定在2年左右,酌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為6個月。用這種方法推算,對上述搶劫作案二起的被告人也可以在6年左右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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