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司機李某駕駛一輛長-安面包車行駛在某縣公路時,見前面行人張某急欲橫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間,便減速讓張某順利通過,但張某因聽見從李某對面開來一輛貨車鳴喇叭,就隨之退回公路中間,李某見張某急忙退回,為避免不撞至張某,一時情急,當即踩剎車,忙打方向盤,因落雨路滑,致使車飛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張某當即被撞死,李某本人受重傷,同車乘客王某也拋出車外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速度過快,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擔全部責任,按照高法《解釋》屬“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應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二檔,“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為避險而疏忽大意釀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成立避險過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應定交通肇事罪,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二檔,并考慮避險過當情節(jié),應當酌情減輕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為避險而疏忽大意釀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對張某的死亡并非屬避險過當,而王某的死亡屬避險過當。因此,李某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兩種結果,該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在刑法理論上屬想象競合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顯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過失致人死亡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刑,并考慮避險過當情節(jié),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
(一)李某的一個行為在性質上屬交通肇事行為與緊急避險過當行為的復合。李某實施了一個行為,但具有兩類性質。第一,李某快速行駛,在遇張某橫穿公路時因疏忽大意沒有果斷停車,讓行人先行,而只是減速,在遇張某退回公路中間時將其撞倒、致其死亡,該行為具有交通肇事行為性質;第二,李某為了避免撞到正退回公路中間的張某,采取緊急剎車,忙打方向盤,不顧同車乘客王某安危,置乘客王某可能受到損害的危險境地,出于過于自信不會傷及王某,但避險致使車翻,使王某被拋出車外死亡,該肇事行為明顯具有緊急避險過當過失致人死亡行為性質。由于李某只有一個行為,對于不同對象出于不同主觀動機與過失,使一個行為具有不同性質。
(二)李某的一個行為產生了兩種犯罪結果。李某因出于避險而疏忽大意的交通肇事行為將張某撞死,侵犯了行人張某身體的健康權;而王某的死亡是由于李某為了不侵犯張某的人身權利,而將同車乘客王某置于有可能受到損害的危險境地,出于過于自信而導致王某死亡,侵犯的客體是王某的生命權。前者侵犯的客體表現的結果是不特定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的后果是特定人的生命權。
(三)李某在事故中致使第三者王某死亡屬緊急避險過當,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能認定緊急避險或避險過當關鍵看是否給第三者帶來損害。張某的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并正在發(fā)生,李某處于不得已而選擇緊急技術操作處理,置第三者王某于有可能受到損害的危險境地,李某具有避險的意識,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但因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屬避險過當。而避險過當行為符合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為李某的避險行為所針對對象就是有可能損害車內乘客王某的安危,對象是特定的,實施該行為的動機是出于避險而并非當然的故意去違反交通法規(guī)。
(四)李某的行為是想象競合犯罪,應擇重罪定罪處罰。相象競合犯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者造成多種結果。如前所述,李某的行為具有交通肇事行為與緊急避險過失致人死亡行為的復合性質,并造成了兩個人不同性質的死亡的后果,是典型的相象競合犯罪。
(五)適用刑罰時應考慮緊急避險過當情節(jié)。緊急避險過當是法定情節(jié),刑法條文沒有明確排斥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中不能存在緊急避險或避險過當情形,因此緊急避險或避險過當也應適用在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中。所以在對李某定罪處刑時應該依法認定具有避險過當的情節(jié)。
綜上所述,李某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出于避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行為,雖致二人死亡,但因產生的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死亡后果,按照想象競合犯罪擇重罪處罰的規(guī)定,對李某的行為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時應考慮避險過當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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