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應該如何計算賠償額
法律規定了三種賠償計算方式,在實務中如何適用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1、第一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對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復雜的:
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
二是侵權人很可能并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
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商標權人在向法院起訴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財務帳冊進行證據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標權人可以根據侵權人財務記載的銷售數量計算出侵權人的獲利。
2、第二種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因為產品銷量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標權人也很難舉證證明銷量下降是因為他人侵權造成的。
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的。
3、第三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最高賠償額度為50萬元。
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將會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
①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②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③法定賠償。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對侵犯商標權賠償數額進行計算的時候,我們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一些賠償原則進行,這樣計算出來的賠償數額才不至于差太多。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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