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dāng)?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要涉及罪名放火罪、失火罪、決水罪、過失決水罪、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犯罪
1、基本罪狀實施危險行為危害不特定對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主觀故意(直接或者間接)刑責(zé)年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14周歲;其他罪,16周歲)
2、加重罪狀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過失犯罪1、基本罪狀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主觀過失刑責(zé)年齡16周歲,具有刑事責(zé)任能力2、減輕罪狀情節(jié)較輕思考:考慮哪些情節(jié)
法定刑(主刑)
1,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罰:3-10年有期徒刑
(2)加重刑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過失犯罪
(1)基本刑罰:3-7年有期徒刑
(2)減輕刑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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